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1财保230号
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堽城镇前茅庄村老村址。
法定代表人:孙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新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阳恒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文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