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281号之一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张燕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雅雯
书 记 员 王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