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新建筑有限公司

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瑞森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9281号之一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张燕荟,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众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任雅雯
书 记 员  王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