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753号
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贾现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序伟,山东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董事长。
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利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聪
书记员田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