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5民初3686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5621号楼101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9013467。
法定代表人:郑国才,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6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495834T。
法定代表人:张挪威,总经理。
被告:苟政,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苟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苟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山东中岳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洪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