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7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