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0969383B。
法定代表人:常维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港区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8104110G。
法定代表人:袁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关联案件,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号作出(2019)鲁11执监9号执行裁定,将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3民特102号民事裁定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