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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民初4575号
原告:宁波市江北**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MEWJ0G)。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前洋村前洋庙。
经营者:陈于开,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定塘镇灵雅舍村楼下舍12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17007680)。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09、11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郭森法。
原告宁波市江北**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金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江北**钢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江北**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燕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