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86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浙江金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109、111号2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浙江金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