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民初字第00902号
原告罗元风,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代理人***,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246号怡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三友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元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郝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