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

鞍山市新科环保机械设备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星民二催字第01号
申请人鞍山市新科环保机械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报人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井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鞍山市新科环保机械设备厂因遗失九江银行星子支行于2013年7月22日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732951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收款人为武义宏承电器有限公司,背书人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九江市百海建材有限公司、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淄博雷法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海城市鹏程镁矿有限公司,海城市鹏程镁矿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交付鞍山市新科环保机械设备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鞍山市新科环保机械设备厂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