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富催字第23号
申请人: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井园。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2334795,出票人杭州怡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交行富阳支行,帐号30×××59,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日2013年5月23日,到期日2013年11月23日,收款人余姚市城区伟腾模具塑料厂,帐号为94×××64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科胜邦植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加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