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127号9幢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关于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304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3000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7月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四川蜀州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存款18285元,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嘉陵区妇幼保健院的工资及其他应收款137678元(本案与其他三案合并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本案支付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正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7552元,未实现债权本金544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何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