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92民初1089号 原告:***,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