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4952号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1层116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