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5民初5211号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官浔里624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RAWK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B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263547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616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