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789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7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