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辖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6165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沙园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9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起诉主张被侵权的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