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03民初1049号
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83号1单元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KBN3A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梧州万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