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1号
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中华南大街**一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新石北路**软件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苏清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窦妪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娜,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晓东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