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225号之一
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县窦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2423380T。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董事长。
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冀0111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538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