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225号

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2423380T。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2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77314436。

法定代表人:张肖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为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以及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又因被申请人随时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513538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依法缴纳保全费。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中节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险金额为513538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递交保函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险单明细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35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