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3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基于与(2018)冀0111民初445号民事案件中主张的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了***为本案的被告,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就其主张的损失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中节能公司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已作出(2018)冀0111民初445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基于与(2018)冀0111民初445号民事案件中主张的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修健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何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