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金禾湾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2799号
原告: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金禾湾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繁荣路7号。
经营者:王佳。
原告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金禾湾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