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571南通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金禾湾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571号之一
原告:***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繁荣路7号。
经营者:王佳。
原告***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马雪莲
人民陪审员  丁雪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