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571号之一
原告:***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兴市***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繁荣路7号。
经营者:王佳。
原告***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 超
人民陪审员 马雪莲
人民陪审员 丁雪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徐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