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571号
申请人:***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WRHX01J。
法定代表人:李银祥。
被申请人:泰兴市***休闲中心,住所地泰兴市分界镇繁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3MA203HAK0Q。
经营者:王佳。
申请人***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兴市***休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泰兴市***休闲中心名下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休闲中心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21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