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民初9270号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K区770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钟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图片(庭审中撤销该项诉讼请求);支付赔偿金及必要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被告辩称:
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排他许可使用权;即使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但原告要求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低。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诉争作品为摄影作品,其著作权由原告享有,因
根据原告举证的案涉图片原图以及被告在其网站使用的案涉图片左下角加注水印“中体在线图库WWW.SPORTSPHOTO.CN”,可以确认案涉图片署名的作者为WWW.SPORTSPHOTO.CN网站所有者中体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中体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明确WWW.SPORTSPHOTO.CN网站所展示图片著作权归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所有,可以认定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系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根据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取得中体在线图库WWW.SPORTSPHOTO.CN网站发布的包括案涉图片在内的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并可以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因
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证明“www.scol.com.cn”网站系被告所有,被告在其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片;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构图内容、拍摄角度、因光线形成的亮处和暗处均一致,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相同。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使用侵权作品的目的、使用方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元;
二、驳回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薇
人民陪审员  曹成东
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