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429号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龙亭六里11号141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钟莉,职务不详。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婷婷
人民陪审员 雷 莉
人民陪审员 曹成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