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648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钟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