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3342号
申请人: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3MJQ161。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格萨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94629044H。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中国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3720000.00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72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