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1760号之一
原告:云南至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郊教场中路75号恒安新邻居1幢-302号。法定代表人:刘成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晟翔,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中海锦苑4栋2302室。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至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橙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至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至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至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任春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唐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