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民初78号
原告:重庆*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269072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重庆*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北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927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