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504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市周官桥,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勇,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司后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容辉
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
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禹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