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民终1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海波,男,汉族,1972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审原告: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何晋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沈文峰,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金虹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路191号(建筑公司宿舍8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司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海波,原审原告重庆圣花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文峰,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金虹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云71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于2018年9月22日收到本院作出的《不予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郭婷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