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883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0191D,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中梁山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廖兴高,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谭礼政,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1组红旗水库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左昌莲,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谭礼政、涪陵区马武镇石朝门村村民委员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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