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227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财政局对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