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权县财政局与**、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607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以需进行诉前鉴定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财政局撤诉。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预交案件受理费7368.8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