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607号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以需进行诉前鉴定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财政局撤诉。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预交案件受理费7368.82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