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5632号 申请执行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工程款828,83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04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划拨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及可供划拨保险,除此之外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本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债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28,83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604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5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谯 峰 书 记 员 王 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