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331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东侧飞耀安置小区六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骏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03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业,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骏宇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1元,减半收取7405.5元,由原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