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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永城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1113号
原告:**,女,199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聚集区总部经济楼。
组织机构代码:1753781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