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财保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芒山镇柿园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雪枫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781872。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市建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148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驾驶的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豫N×××××号江西五十铃牌货车一辆。2019年6月26日郭素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素玲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豫N×××××号江西五十铃牌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