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21民初3320号
原告:福建省永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6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YMIUT2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太康路353号7号楼第一层。
负责人:**佃,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原告福建省永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志建设公司)诉被告霞***花园业主委员会(下称百丽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志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丽业委会负责人**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志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百丽业委会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078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百丽业委会赔偿其律师费损失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7日,其公司与百丽业委会签署《百丽花园公共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百丽业委会将百丽花园公共设施改造工程承包给其公司施工,改造项目包括:小区地下污水管道铺设、小区地下雨水管道铺设、人行横道水泥混凝土浇注、小车通道水泥混凝土浇注、小区公共照明路灯架设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百丽业委会向其公司预付30万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完成总工程量一半,百丽业委会付给其公司已完成工程量70%进度款(包括备料款在内);工程完工后百丽业委会付给其公司总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结算总价97%支付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工程余款甲方在三个月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26日保质保量完成案涉全部工程。2020年9月1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案涉工程结算后的价款为1330593元,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百丽业委会应当按工程结算总价97%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即扣除3%的质保金外,百丽业委会还应向其公司支付工程款1290675元,截至目前百丽业委会仅支付1182800元,剩余107875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百丽业委会辩称,对于永志建设公司陈述的事由、合同约定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其业委会未付余款的理由是永志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工程质量有重大问题,因水泥路面施工中存在大量细粉质量有问题,从而路面由***,额外增加了63472元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此有审计报告为证,该预算超出其预定范围。2、案涉工程不仅路面质量有问题,而且污水管道也多次发生堵塞,其请人疏通和修理污水管道的费用就支出10000多元,导致业主对施工方和业委会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从而对所有工程质量都有异议,原计划每平方米集资12元,目前无法向业主集资工程尾款,工程款无法支付。3、永志建设公司在施工中造成其小区内监控电缆设施损坏,电缆重新铺设花费14450元,此有预算清单为证,永志建设公司应赔偿该费用。4、其承担案涉工程施工所用的水费、电费大约10000元,该款应当予以扣除。5、按照案涉合同第三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永志建设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驳回永志建设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9月7日,百丽业委会(甲方)与永志建设公司(乙方)签署《百丽花园公共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公共设施改造工程,合同第一条第三点约定改造项目包括小区地下污水管道铺设、小区地下雨水管道铺设、人行横道水泥混凝土浇注、小车通道水泥混凝土浇注、小区公共照明路灯架设等;合同第二条第四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30万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完成总工程量一半,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进度款(包括备料款在内);工程完工后支付总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结算总价97%支付工程款,预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工程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第七条第二点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地下网线和消防管道保护,避免损坏小区监控探头电缆线等专用管线;合同第八条第一点约定水电费由乙方缴纳。上述合同签订后,永志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26日完成案涉全部工程。案涉工程完工后,因路面硬化部分出现起粉问题,永志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关于百丽花园公共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0年9月3日,永志建设公司出具《工期延误说明》,载明其因疫情影响和业主整改方案告示导致工期延误,百丽业委会在上述说明上签字**。2020年9月11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经结算审核,案涉工程结算后的价款为1330593元,扣除质保金3%外,百丽业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182800元,剩余107875元未付。因案涉工程污水管道多处多次出现排泄物堵塞、外溢等问题,2021年9月8日百丽业委会向永志建设公司发函,要求永志建设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百丽业委会与永志建设公司签署的《百丽花园公共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永志建设公司依约完成案涉工程的建设项目,百丽业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永志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建设过程中路面硬化部分出现起粉等问题已整改,且案涉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百丽业委会应当按照约定向永志建设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百丽业委会已支付工程款1182800元,剩余107875元应当继续支付。若百丽业委会认为永志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案涉工程施工所用的水、电费及违约责任,可另行主张。永志建设公司主张要求百丽业委会支付未付款部分利息,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百丽业委会诉讼中抗辩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抗辩无理,不予采纳。永志建设公司主张要求百丽业委会支付律师费损失8000元,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霞***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永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07875元;
二、驳回福建省永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计1353元,*****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