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7842号
原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新戽街新溪苑小区C栋二楼(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信宜市镇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信宜市镇隆镇。
负责人:***。
原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宜市镇隆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