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5520号
原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6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应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李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明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四川锦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杰,四川锦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祥昇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祥昇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80元,减半收取计16,390元,由祥昇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