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124民初385号
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集益镇集益街186号1栋1层等2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MA69FFEA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南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MA64CLUF8Q。
负责人:**,经理。
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83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乐山五通桥分公司、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0元、保全费890.00元,合计1850.00元,由原告***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