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01民初25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程,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杭州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6号1幢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程、杭州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3.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万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