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154号之一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G099U。
法定代表人:黎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东,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龙门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45325555K。
负责人:张焕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男,1980年4月17日,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明 星
人民陪审员 李 知 才
人民陪审员 吴 光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