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游建文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6民初10721号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西路**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G099U。
法定代表人,黎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48744306。
法定代表人:何必文。
被告:游建文,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游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月强,被告游建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4206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42065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游建文对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原告与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天扬钧达物流园2#、3#仓储及综合楼钢构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江津双福镇,原告应在双方办完结算手续后7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修金,缺陷责任期一年。游建文挂靠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也是该公司的现场负责人。2019年9月24日,经原告与二被告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499436.914元。原告按约应支付至总价款的95%即1424465.07元,留5%作为缺陷保修金。但经原告核算,截止起诉之日,原告通过直接支付、向被告借款、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等方式,已向二被告支付1766531元,超额支付342065.93元。被告理应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部分款项。
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游建文辩称:对超额支付的342065元金额无异议,被告游建文也同意返还,对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返还的时候应该扣除5%质保金;原告自己失误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应当按照LPR计算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原告(甲方)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结构安装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重庆天扬钧达物流园2#、3#仓储及综合楼钢构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办完结算手续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壹年(自钢结构工程单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缺陷壹个月内,甲方退还全部质量缺陷保修金,不计息。合同中载明专职现场负责人为游建文。游建文在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游建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主要载明:委托游建文代表我公司办理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天扬钧达物流园项目的所有事宜,本授权书从2019年5月10日至本项目完工为止,委托人不得转委托。委托单位: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必文。2019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499436.914元。原告通过代付、银行转帐、借支等共计支付工程款1766531元(最后一笔代付金额为2019年9月29日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165072元)。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游建文一致认可,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原告。原告陈述,若法院审理认为缺陷保修期已经到了,同意在诉请金额中扣除应支付的质保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钢结构安装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转帐凭证、收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庭审中,查明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结算金额为1499436.914元(含质保金),合同中虽约定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质保金,但原告明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接收涉案工程,故质保期应以擅自接收之日(2019年9月24)起算一年,现缺陷保修期已到,现原告主张缺陷保修期未满应予扣除质保金的陈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支付金额为1766531元。故原告超付工程款为267094.09元(1766531元-1499436.914元)。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其无合法依据取得的工程款应予以返还,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予返还,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建文对原告超额支付的工程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游建文无直接合同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游建文对利息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267094.09元。
二、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67094.0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游建文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6元,被告重庆市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