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3766号之一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G099U。
法定代表人:黎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门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45325555K。
负责人:张焕兵。
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营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 岚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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