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鱼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白云东路元宝山村(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戴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西众维律师事务律师。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现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在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人民币500272.5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龚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龙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