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931号之一
原告: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20472G。
法定代表人:聂国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93。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5.82元,减半收取计4222.91元,保全费2901.91元,合计7124.82元(原告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445.82元+保全费2901.91元),由原告广东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22.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爱武
人民陪审员  冯珍群
人民陪审员  冯远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林涛
书 记 员  郑秀媚